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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依据国家和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闽教科〔2013〕9号)省科技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务处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财务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监督和核算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核算科研项目研制成本,按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学院行政专户的科研科目,进行归口管理,按项目核算。 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
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其它经费。
第四条 凡获得省(厅)级立项的课题经费,学院按每个项目1:1给予经费配套资助。国家级立项的课题经费,学院按每个项目1:1.5给予经费配套资助。院级立项的课题,学院按每个项目0.3万元给予资助。省级立项自筹经费项目,学院按每个项目0.5万元给予资助。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院教学与学术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报院务会批准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研课题立项后,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发标准应当按照省内、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出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劳务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科研项目组成员和科研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其他支出,指科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科研课题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报销
第六条 课题经费报帐时间为上级立项课题经费资助下拨到账时间。
第七条 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掌握使用。
第八条 预支或报销相关费用时必须提交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的相关批件、原始票据及合法凭证,否则不予预支或报销此项费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由教务处长签字、分管科研副院长签字、院长签字后,财务处核定办理。
第十条 计划两年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得在经费拨付当年全部支完,但项目提前完成并提交结题报告者除外。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中止报销科研经费。
课题负责人因发生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开展科研研究工作,和没有相应整改措施的。
课题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没有新的负责人承接的。
课题组在科研工作中违犯国家有关法规。
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课题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横向课题委托单位同意推迟完成时间除外),如果课题负责人没有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无故更改科研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第十二条 若科研项目被撤消或中止,课题组负责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提供项目经费使用、已取得的成果等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执行撤消或中止结算手续,剩余经费全部转入学院科研基金。
第十三条 若无故中止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课题,或已经结题,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报销的,经核实后酌情追究当事人责任或收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课题结题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决算、报销手续(具体按财务室有关规定执行)的,其课题经费有节余的部分,可以通过学院财务室设立的科研专户全额转入留存,待下次立新项目时,继续使用。若该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其课题组可从结余经费中领取30%作为科研劳务费发给成员,剩余部分还是留下次立项使用。若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从中领取50%。
第四章 科研器材购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由课题组长在验收单上签字注明并附研究(研制)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应载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具体仪器、设备及台套数)后方能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