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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考场规则
第一条 学生需携带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严禁替考。进入考场后,应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二条 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作缺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
第三条 学生进入考场必须按规定座次就坐,不得擅自更换,挪动座位。
第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移动电话等物品。
第五条 监考教师宣布开考后方能开始答题,考生应首先写上姓名、班级、学号,考生只能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铅笔填涂机读答题卡除外)。
第六条 考生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如试卷因装订不牢散开或试卷有问题时,应及时举手报告,由监考教师处理;试卷只准放在自己座位正前方的桌面上,不准将试卷拿离桌面举高查看。
第七条 考生不准使用自带的草稿纸或在课桌上打草稿,只能在统一发的草稿纸或试卷背面演算,草稿纸要写上本人姓名、班级并随试卷一起交回,不准带离考场或自行处理。
第八条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不准说话或喧哗,不准扰乱考场秩序;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试卷,不准交换试卷;不准夹带、传递、偷看书本、纸条等材料;不准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不准擅自借用他人文具。
第九条 领取试卷时,每人只准领取一份,不准多领多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十条 考试终了前答卷完毕的学生,须将自己的试卷反扣桌上、举手,得到允许后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或走廊逗留;考试结束,在场考生立即停笔,将答卷反扣桌上,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答题纸后,依次离开考场。
第二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在考试前15分钟到教务处报到领取试卷,并听取考务人员交代有关事项。领卷时要仔细核对卷袋上的科目,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对考场进行清理,评点考生人数,监考人员在宣布本考室的考试课程和时间、宣读《考场规则》后,开始分发试卷。
第十三条 考试铃响后,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先在规定位置填写姓名。答卷开始后,要逐个检查考生试卷上所写的姓名是否同证件上的一致,对照考生与学生证件上的相片是否相符,发现冒名顶替的,应及时报告巡视人员,提请处理。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根据清晰的试卷当众给予答复,但不得解答或暗示题意。在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得与学生单独交谈,不准吸烟、谈笑或坐着监考;不准阅读书报和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准抄题做题;不准谈论有关考试的事;不准将试题传出考室。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有左顾右盼等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警告、制止。对作弊或协同作弊等已形成作弊事实者,应及时取证,并向巡视人员报告。监考人员有权做出令其退场,停止考试,收回试卷等处理。任何考生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掌握时间。时间终了,监考人员要令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考桌上、离开考场。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点实考份数,按规定进行装袋,同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送交教务处考务人员签收。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制止与本考场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认真负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因故不能继续监考的,应预先报告巡视人员,经同意并在接替人到达后,才能离开考场。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如有违反纪律者,追究责任。
第三章 考场巡视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巡视时间为开考前10分钟至考试结束。
第二十一条 巡视人员应佩戴“考场巡视证”,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坐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教务处和监考人员所在系、部取得联系,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开始后,巡视人员应着重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考场纪律。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应按要求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