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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更好地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有本办法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凡受处分者,取消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学院各类奖助金评定的资格,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从事各种非法活动、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下同)处分。其中,因违法受到司法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违反学习纪律、无故旷课或不参加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者,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一)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
(五)累计达7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业,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者,区别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按照《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不听劝告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告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听劝告的;
4、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不听劝告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或试题带出考场,不听劝告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违规携带手机、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不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记过处分;
3、违规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其它作弊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9、在期末考试以上考试中舞弊累计达两次以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如有违反,区别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对老师或工作人员不尊重,无理顶撞或无理取闹,甚至污蔑、谩骂,进行人身攻击者,除责成其公开赔礼道歉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偷窃、骗取或故意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及公共设施者,除追回全部财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触犯刑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扰乱、危害校园安定、稳定秩序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在校园内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影响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在集体活动或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并不听有关人员的劝止;应令其离开活动场所,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下列处分: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4、扰乱、破坏学院组织或经学院批准的群体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5、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有效公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酗酒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或酒后滋串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架、结伙斗殴者,视其应负责任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持械打人者,从重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对所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的还必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必要时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聚众赌博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3、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禁止学生打麻将.违者,初次参与者给予通报批评,参与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看淫秽书、画、录象片等淫秽制品者,初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再犯,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报公安部门处理。
(七)从事陪酒、陪舞、陪唱等涉嫌色情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八) 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七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先对其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违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举止不文明、生活作风越轨或有逆道德者,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1、男女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文明,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以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者,初犯,给予留校查看(含)以上处分。
(二)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不礼貌,或在交往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甚至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重犯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造谣、损害他人名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其情节及后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责任者,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进行宗教宣传及活动。违者,院方首先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对策划组织为首者,视其认识错误态度及具体表现,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对于一般参与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院方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为首组织者,予以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对其中个别激进的学生,除教育外,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传播不利于安定稳定的信息及有悖于公德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它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住校生应当遵守学院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违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住校生未经允许擅自在校外租住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擅自在外租住所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
(二)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三)住校生因故晚上迟归或不能归宿者,应事先向学生工作处告知,否则,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或不归,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四)晚熄灯后,私自在学生宿舍点蜡烛,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禁止在宿舍及其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等废弃物,违者给警告以上处分。
(六)攀爬社区围栏、宿舍的阳台或窗户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私自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各种电热器具或乱搭电源线,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并收缴其所使用的器具,以上违反任何一项规定的宿舍,取消该宿舍同学“评优评先、评奖评助”的资格。
(八)未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至留校察看处分;凡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对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一)下列情况,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2、确系因他人胁迫或诱骗而发生违纪行为,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的。
(二)下列情况,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2、为他人违纪行为作伪证,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违规违纪后歪曲事实或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
5、包庇同案人员或者辱骂、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人员的;
6、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造成不良后果;
7、涉外活动违纪;
8、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
9、受处分一年内又再次违纪且情节严重;
10、群体违纪为首者。
11、有其它干扰、妨碍相关部门审查行为的
12、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四条 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凡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取消其学期(年)参加学院和所在系、单位各种奖励的评定资格;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的,停发未发放的奖学金;
(四)涉及学籍或学位授予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五)涉及其它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其他达到处分(处理)程度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述各条中相近似的条款,酌情给予处分(处理);尚未达到处分(处理)程度的一般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后的有关规定:
(一)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可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辅导员进行鉴定,学院研究同意,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显著进步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受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后可以书面提出撤消处分申请,由班委、辅导员进行鉴定,报学生工作处审定,报请撤消处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以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满一年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或延长察看期、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四)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五)凡受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接到正式决定书之日起,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者,由学院负责登报申明学生证、借书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户粮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宿舍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派出所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
(一)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诉。
(二)学院的职能部门对拟处分的学生就其违纪违规的事实、处分依据、拟处分的种类,写成书面材料按以下处分种类分别报送及审批。
1、拟记过及以下的处分,报院长办公室审批;
2、拟留校察看处分,报院长审批;
3、拟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处分的送达、申诉及存档:
(一)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由辅导员或有关领导面交受处分者本人,并由受处分者确认签收,同时寄给家长(特殊情况无法面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书寄给受处分者本人)。送交处分决定书应做好记录,同时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
(二)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副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三)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