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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考场纪律,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树立良好学风校风,培养合格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一、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含)或不能证明本人是该场考试应试者的身份,不得进入考场;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予以警告以上(含,下同)处分。
二、不按指定座位入坐并不听主(监)考人员劝告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警告处分。
三、学生带入考场的书包、书本、文字材料(开卷考试另有规定者除外)、手提电话、有编辑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电予辞典及其他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电子设备,在开考前未集中放在主(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予以警告处分。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考试作弊.对考试作弊的学生,根据《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第四条第二款的不同考试类型,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考生进入考场入座后,发现桌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未立即向主(监)考人员报告;
2、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提早离开考场,或考试时间未结束,中途离开考场后又要再进入考场,不听主(监)考人员劝阻者;
3、考试中互借文具,不听主(监)考人员劝阻者;
4、偷看、抄袭、互相交谈、传递、交换有关考试内容以及其形式作弊;
5、考试时间结束后,仍不交卷继续作答者。
五、在考场中抽烟,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以及其他影响考场秩序,并不听从主(监)考人员劝告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六、利用非法带入第三条所列物品进行作弊者,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协助他人作弊,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或强拿别人试卷进行抄袭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为自己替考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考场纪律,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所有违反考场纪律者,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班学生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
十一、在期中考试以上考试中舞弊累计达2次以上(含)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