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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获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各种活动,对在各种活动中积极参与并取得好成绩的学生予以鼓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学生在校期间,在以学院名义参加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比赛、竞赛及其他活动中取得名次的均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院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鼓舞相结合的原则,积极鼓励、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意识。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标准分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等。本办法奖励对象分为个人奖励和团体奖励。 第五条 在市级比赛、竞赛及其他活动中,荣获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0元、150元、100元、50元;获得金、银、铜奖的学生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在市级比赛、竞赛及其他活动中,荣获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对参赛团体奖励500元、400元、300元、200元;获得金、银、铜奖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 在省级的比赛、竞赛及其他活动中,荣获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50元、100元。获得金、银、铜奖的学生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在省级的比赛、竞赛及其他活动中,荣获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对参赛团体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获得金、银、铜奖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在国家级的比赛、竞赛及其他活动中,荣获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获得金、银、铜奖的学生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在国家级比赛、竞赛及其他活动中,荣获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对参赛团体奖励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获得金、银、铜奖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经教师指导,学生在各项比赛中获得名次,指导教师可根据学生获奖情况获得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 第十条 自2010年3月1日起至本办法颁布前,凡学生在市级以上比赛、竞赛或其他活动中获得名次,如未予以奖励,可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团委组织实施,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