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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发表时间:2008-07-05 00:00  编辑: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我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我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教学管理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规律,以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和高技能型的专门人才。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各项管理的核心,在学院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第二条 学院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遵循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过程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维护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院的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1)培养方案与大纲管理;(2)教学管理组织;(3)教学运行管理;(4)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5)教师队伍管理;(6)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教材管理等。 第四条 学院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是以唯物辩证法等科学方法论为指导,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等。注重现代教学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五条 学院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图书信息系统、后勤服务系统等,学院的各个部门都要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为中心,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六条 学院保证教学经费在全院总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的同时,要将有限的教育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并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逐步增加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七条 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通过改革教育思想和更新教育观念,着眼于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学生个性发展志趣和特长提供机会,从而有利于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性和高技能型的专门人才。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八条 健全教学管理工作的院级领导体制。学院的教学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受院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院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学院有关教学及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学院还应建立开放、民主的教学管理体制。 第九条 健全院、系(部)教学管理机构。学院的教学管理机构包括院、系(部)两级: (一)教务处是学院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 (二)系(部)组织是学院教学管理的基层单位。 第十条 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要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要创造条件,开展国内外教学管理人员的交流,以适应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要求。   第三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运行管理要确保培养方案的实现。培养方案是学院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或不执行培养方案。若确需对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应按《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的实施安排: (一)教务处编制各学期的开课计划,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协调意见,统筹安排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 (二)系(部)根据教务处的总体安排,具体落实任课教师,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实训)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第十三条 在教学管理中,教学运行管理是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过程的运行管理和以院、系(部)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全院要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教学运行管理要确保教学大纲的贯彻。教学大纲是教学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评价、教材选择与编写、教学设施建设、培养方案实施和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各教学管理部门在教学和管理中都要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 各系(部)在接到教学任务后,要按照优先选聘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的原则确定任课教师,被选聘的新任教师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符合教师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 各教研室要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选用或编写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依据大纲编制授课计划和教案,并按计划实施教学。开展听课、教学观摩、教学质量自查自评等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书后,在编制学期授课计划时应全面考虑讲授、实践、作业、复习、考核等要素。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不同教师、不同班级的授课计划必须统一。 第十八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研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育,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训练,注重对学生理论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 第十九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是实现高职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的关键环节。实践教学必要时可以单独开设,也可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对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选修课,必须严格按照《学生学分制实施方案》执行,组织安排好选修课程的预选、报批和排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根据《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严格日常教学管理。教务处和系(部)要制订并严格执行学期课程安排表、考试安排表、教师任课表,保证全院教学秩序的稳定。对这三项重要表格文件的执行情况要建立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和课表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要通过不断改善教学管理,通过科学的评价,分析教学质量,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二十四条 提高质量意识,树立正确全面的质量观,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综合发展,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的观点。 第二十五条 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要经常了解教学情况,加强教学信息反馈过程的管理。教务处(系、部)对各教学环节的经常性检查,可以通过抽查学生作业、抽考、统考、分析平时测验及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和试卷、召开座谈会、检查性听课等方式进行。定期的教学检查,一般可安排在期初、期中和期末。 第二十六条 教学评价是宏观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教学评价包括:院、系(部)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开展教学评价,要明确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要抓好教学质量评价基础工作,突出重点;要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教学评价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完成。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对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八条 坚持教学评价经常化与制度化。要把教学评价的目标与内容作为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教学评价要与学院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通过评价调动教师和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 第三十条 重视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教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入学基本情况、学生学习和考试情况、毕业生质量调查等,对主要教学信息要定期采集、统计分析,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教学信息对改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教学管理内容中的培养方案与大纲管理,教师队伍管理,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教材管理等另文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附件:《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