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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材管理规定 搞好教材建设与教材供应,是提高教育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教材的选用 第一条 选用教材的原则要具有学科的先进性和教学的适用性,并与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同我院培养人才的规格要求相匹配。各系、部选用教材要通盘考虑,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尽量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省部级以上获奖的高职高专教材(选用率应达60%以上),使各门课程选用的教材构成最优化的教材序列,能给学生最优化的知识结构。 第二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各系、部要根据各专业的培养方案,从现有教材版本中优先选用全国统编教材、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特别是优先使用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的教材,应对教材进行系统配备和优化教材系列,制订出各门课程教材配备的最佳方案,避免前后课程内容的重复或脱节。经确认为最佳方案的教材,任课教师不得无故拒绝使用。 第三条 选订教材的主要途径是新华书店(春、秋季)教材征订目录和高校出版社联合书目及其它出版信息。订购教材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第四条 教材选用,必需按照逐级申报,逐级审批的过程。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学科所在教师提出选用教材目录,经集体讨论审查,由系、部负责人审定签字,报学院教教务处。选定教材后由教务处统一采购、管理、发放。 第二章 教材的订购 第五条 我院教材实行计划供应,由教务处统一办理订购和供应业务。未经系、部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教师不得把自行包销教材直接售给学生。经批准选用的教材,须经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订购和供应。 第六条 订购教材由系、部根据培养方案,按时通知系选订教材,并填写“选用教材审批表”,经系、部领导审签、教务处批准后统一订购。一般按该课程修读人数只订一年用量(含教师用书),如实属数年内不重印的专业用书,原则上可订两年用量。 第七条 如培养方案变动或漏报的教材,不能及时提供教学使用,应由系、部申报教务处同意后补订。如经教务处努力后仍不能买到所需教材,所造成的责任由漏报的系、部负责。 第八条 如所选用的教材订购不到,需付印刷,印数要严格控制,需用量大的教材一般印一届使用数。篇幅较大,内容比较稳定而需用量少的教材,最多可印两届使用数。需印的教材,由教务处办理付印手续。 第三章 教材的供应 第九条 为使教材发放更准确,各系教学秘书根据培养方案及各专业使用的教材,在每学期的第十六周填写好下学期每个专业使用的“选用教材审批表”送教务处,以便做好下学期教材发放的准备。 第十条 教师用书以系部为单位集体领取,特别情况可特别领取。只发给当任该门课的教材,包括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实验指导书、习题集、习题解答等。并在教务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数量:任课教师一套,同一版本三年内不再领取,修订改版的可重领)。 第十一条 学生用书: (一)学生用书由教务处专门人员负责发放。在开学前2天开始办理教材发放工作。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凭教材领用单领取教材。签收领取后自行分发,领取时务必当面点清,过后概不负责。 (二)教材一经发出,不予退换,确因漏页、倒装等印刷问题,经验明后方可退换。 (三)学生遗失教材,若教材在保证计划供应后尚有剩余,学生可到教务处办理补购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教材不得外借,院内非任课人员不得领用教材。确有需要只能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按价购买。 第四章 教材的结算 第十三条 为了简化学生购买教材的手续,实行预收款办法,每学年预收一定数量的教材费。 (一)教材领用的数量与财务处进行核对,确认所领的教材数量。 (二)结算后所欠的书款,以班级为单位到财务处办理补交手续。原预收款没用完的部分,转到下学期预收款,逐期后移。 第十四条 学生中途变动与毕业的结算: (一)学生中途退学按规定退还节余的书款。转专业者、转班者不退预收款,预收金额转入新班。复学者缴交与现在班级相同金额的预收款。 (二)学生毕业时,经教务处核算,按多退少补的办法,财务处清账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不按时结账的,后果自负。 第五章 自编教材的印刷 第十五条 自编教材应是当前教学所必需的,一般是没有发行教材可选用或较之同类发行教材更适合我院教学的需要,更能反映我院的特色和优势。不能滥编、滥印各类讲义、大纲和资料等。 第十六条 教师自编教材,需填写“编印教材审批表”;教材脱稿后,经系、部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组织印刷。印刷的数量与订购教材的管理规定相同,凡没有办理手续,自行印刷的,学院不支付印刷费。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自编高质量的教材。 第六章 废旧教材的处理 第十八条 凡经各申请单位确定,并报教务处批准的不再使用的教材,均属废旧教材。 第十九条 因全院性的专业培养方案变更、招生计划变动、教学大纲变化等原因,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通过办理财务手续,按废旧教材处理。 第二十条 凡无正当理由不再使用原来订购的教材,原订购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由教务处提出书目和经费总额,报学院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