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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材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8-06-04 00:00  编辑: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材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教材编写是提高学院知名度,引导、督促教师钻研教学,不断更新和提高自身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有效途径。为了搞好教材建设,加强教材管理,规范教师参加院外教材的编写工作,使我院教材建设能够跟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学院办学特色,更好地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教材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以已批高职专业的职业技术课程教材建设为主,职业基础课程教材建设为辅,公共课程教材以借用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为主,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重特色的原则,逐步推进教材建设工作。   第二章 教材建设规划与编写立项 第三条 教材建设规划 1、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由各系提出本部门的教材建设规划。   2、教务处依据各系上报的教材建设规划,结合教学与课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提交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 3、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学院教材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审定各专业的教材编写申请,确定立项。 凡专业主干课的教材、试点专业的教材、在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课程的教材,学院优先立项。 第四条教材编写立项 1、教材编写立项须由作者本人申报,所在系、部推荐,教务处初审后,报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评议、筛选,经无记名投票后确定。 2、申报教材立项时,申报教师应当填写《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材建设立项审报表》,写明拟编写教材的立项依据、编写提纲或教材样章和编写工作进程安排。 立项依据是指简要说明本教材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现有教材使用的届数及效果,本教材编写的内容、体系及特色;编著者情况是指本书主编、参编作者的教学、科研基本情况。   第三章 教材主编、参编应具备的条件及职责 第五条 担任教材主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多年从事该课程教学的丰富经验,有一定的教材编写经验,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2、学术水平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深理论研究,并有相应的科研成果发表; 3、文字表达能力强; 4、工作责任心强。 第六条 教材参编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该课程教学三年以上经历,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2、文字表达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较强。 第七条 为了确保编写高质量的教材,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每门教材编写人员拟控制在4人以内(含4人),主编1名,参编2—3名。 第八条 主编的职责是: 1、主持编写工作,组织拟定编写提纲,制定编写计划,协调其他人员编写; 2、撰写全书四分之一以上的书稿,负责全书的统稿、修改和定稿; 3、保质保量按时上交书稿; 4、及时向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汇报编写工作进展情况,编写完成后写出编审工作总结,报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5、掌握编写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参编人员在主编的指导下完成相应工作。   第四章 教材编写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教材编写应精选内容。要根据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和职业岗位(群)技能训练的实际需要精选教材内容,安排教材结构,杜绝套用大学和中专教材的做法,教材内容要具有科学性、思想性。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应深浅适度。教材的深浅度要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高职专业培养方案来确定和掌握。力求重点突出、难点有突破办法,表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要突出实用性。教材要符合高等职业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要跟上科技发展和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 教材内容具有先进性。教材内容要尽可能吸收专业学科发展的新理论、新成果,以及生产实际中的新技术、新经验。力求使教材内容新鲜、生动、丰富。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应符合规范。教材中的语言、文字要规范化,计量单位按国家颁布的法定计量标准执行;教材每课时字数不超过1800字(包括图表和实践指导);教材要附有实践实习及技能训练指导,应包含目的要求、材料用具、实训内容、时间及方法、作业、考核及要求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 教材编写程序及费用 第十五条 院内教材编写具体程序是教师申请、系部初审、教务处审查、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评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院内教材和院内规划教材教师的编写费由学院从教材建设费中列支,教材完稿后学院按每千字15元一次性支付编者稿酬,不再计算教学工作量。院内教材经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印刷,其印刷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院外教材编写包括国家教育部、信息产业部、外研社、经贸部、和福建省教育厅、相应行业厅局组织的规划教材和统编教材及上述部门下属的学会、研究会等组织的规划教材和统编教材,以及各高职院校联合组织编写的校际教材。 第十八条院外教材编写具体程序是教师申请、教务处审批、教学副院长核准、学院上报。   第六章 自编教材使用 第十九条 经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立项编写的院内、外教材,学院优先使用,有关业务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条 未经学院批准编写的院内、外教材,学院一般不安排使用;如果该教材确有特色,需经编写教师申请,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我院学生中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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