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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公平、公开和公正,工作程序合理和规范,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 2018〕 16号)、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6〕13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委关《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我院全日制普通在校专科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具有我院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
二、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做到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三、认定机构
1、由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组建“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以学工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成立“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检查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3、各年级(或专业)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学院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两个档次。
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经济收入较少,难以维持生活的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8、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9.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方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10.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11.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贫困档。
2、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和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为特别困难档。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9月份启动,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生申请。符合参评对象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登录“福建助学”app填写量化测评指标。
2、班级(专业)评议小组评议。由辅导员及部分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根据“福建助学”app系统自动量化指标,进行认真评议审核。对系统异常的指标,通过家访、访谈并结合学生日常表现、消费水平等因素,确认测评的真实准确性,提出初选名单。
3、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由系领导、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组成的初评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同时核对建档立卡的困难学生名单,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及资助档次的候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4、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5、院务会议研究审批通过。
6、在“福建助学”app系统及学院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六、后续管理
1、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对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 “认定评议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2、各班级(专业)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3、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惩戒。
七、其他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二○一九年九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