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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备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的评选基本条件: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党的先进理论知识,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按学年评选,每年十月初进行。
第五条 学生干部包括:团委、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干部,班级主要班委。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热心为同学服务,严于律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各方面起带头作用。
2、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积极参加院、系党团活动。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近一个学年期末考试没有补考。
4、学年操行成绩为“优”:该学年没有受到处分。
5、大二学生的“英华斋”素质提升计划累计不低于6分。大三学生实习实践表现突出,学生干部包括: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干部;班级担任主要学生干部。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班级、团委、学生会、学生团体推荐。受推荐者要写一份书面总结。
第三章 三好学生
第八条 三好学生按学年评选,每年十月初进行。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努力学习,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学习成绩优良,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体育达标成绩良好。
3、热心班级集体工作,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大二学生的“英华斋”素质提升计划累计不低于7分。大三学生实习实践表现突出。
第四章 评选与表彰
第十条 评选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按照标准,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宁缺勿滥.要注意听取学生、教师的意见,评选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如有发现弄虚作假和不合格者,经查实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并报学院研究决定,评选结果名单须经公示,并附有先进总结材料。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均要填写《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经审定后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全国、省、市级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要在院级先进中推荐上报.
第十四条 对获得以上奖励的学生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