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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心为同学服务,严于律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各方面起带头作用。
2、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积极参加院、系党团活动。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近一个学年期末考试没有补考。
4、学年操行成绩为“优”:该学年没有受到处分。
5、大二学生的“英华斋”素质提升计划累计不低于6分。大三学生实习实践表现突出,学生干部包括: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干部;班级担任主要学生干部
第四条 奖学金等级与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奖学金分别为:一等奖12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第五条 评定办法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新生入学后。从第二学年起,于每学年初根据上学年的成绩,评定本学年的奖学金,按学年一次性颁发。
2、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留校察看期间或在本学年内受纪律处分者;
(2)本学年所修课程(含选修课程)期末成绩有不及格者;
(3)本学年及以前欠缴(全部或部分)学杂费、住宿费等者。
3、获得奖学金人数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9%,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一、二等奖总和不超过4%。各专业计算获奖人数时若出现非整数a,则取[a+1](取整)。
第六条 等级划分
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85分以上;
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
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75分以上。
第七条 评定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院领导、学工处、教务处、系部负责人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负责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审定工作。具体评定工作由院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流程
1、评定的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班级推荐、辅导员签署意见、各系签署审核、学生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2、获奖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本条例由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解释。本条例在实行过程中,如遇具体问题,得根据实际情况,由评定小组研究修改或修订临时性实施意见予以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二○一九年秋季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