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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修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6-12-20 00:00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修缮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使修缮项目在立项、审批、施工、验收中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保证修缮质量和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零星维修及修缮项目,是指校内公共基础设施改造和增设项目、设备(家具)的维修。其中,1万元以下的为零星维修,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为修缮项目。

第三条 后勤保卫处是学院组织实施零星维修及修缮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零星维修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对公共房产和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发生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主管部门巡查发现或接到使用部门或个人的申报后,按照“先急后缓,先报先修”的原则,安排维修。

第五条 主管部门接到报修后应进行现场勘查,确认维修责任及维修范围,校内力量无法完成的维修工作,应通过市场询价、比价或招标采购等方式确定维修单位。

第六条 零星维修中所用零星辅材由主管部门遴选1-2家合格经销商进行定点采购,定期结账;大宗材料要进行招标采购,按合同付款。

第七条 30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须经主管部门的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3000元以上(含3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须经主持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零星维修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确认;公共区域维修由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确认。

第九条 零星维修中节余或拆卸的废旧材料,主管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可再使用的应收回备用,对废旧材料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报废处理,报废所得的净收益上交学院财务。

第十条 后勤保卫处对全校基础设施、设备、草坪、树木和环境卫生负有监管监督责任。任何单位和校内各部门在校内进行各类施工作业均应在施工前向后勤保卫处报备,并按照项目总额10%的比例交纳复原保证金。施工完成,经后勤保卫处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

 

第三章  修缮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修缮项目的立项

(一)修缮项目一般应列入学院年度专项修缮计划;

(二)学院部门应于每年的6月15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学年度专项修缮报告。主管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后须于每年9月31日前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本学年度专项修缮计划,报院务会议审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列入学院本学年度专项修缮的财务预算;

(三)学年度专项修缮计划的变更或增加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预算额度的多少分别进行报批。其中1万元以下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示,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修缮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院务会或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修缮项目的预算  

(一)修缮项目的项目量应由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勘测、列出项目量清单;

(二)较大的修缮项目预算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公司独立完成,并提交预算清单。

第十三条 修缮项目的招标

(一)修缮项目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文件须由招标工作小组审核;

(二)招标分为校内邀标和社会公开招标。

1.校内邀标。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校内公开招标由院招标工作小组牵头,使用单位参与监督、评标。5万元以上的特殊项目,经院领导批准也可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

2.社会公开招标。5万元以上修缮项目采取社会公开招标。社会公开招标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纪检、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参与监督、评标。

第十四条 修缮项目合同的签订

(一)修缮项目合同条款由主管部门拟定后,须经院招标工作小组审核同意;

(二)招标程序结束后甲乙双方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先行签订《安全施工及安全责任承诺书》,作为签订修缮项目合同的前提条件;

(三)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署;

(四)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财务备案。

第十五条 修缮项目的施工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二)主管部门应明确甲方代表,具体负责监督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学院代表实行双代表制,一般应由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各派一人担任;

(四)如遇水、电、气等紧急抢修项目,可由主管部门安排施工单位先行施工,并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

(五)修缮项目超过30万元(含30万)的或技术要求较高的,主管部门要聘请第三方监理单位参与项目监理。

第十六条  修缮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可分为使用单位初步验收和主管部门正式验收;

(二)在使用单位初验通过后一周内,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正式验收;

(三)验收小组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纪检(监察)、财务等单位组成,验收时纪检(监察)、财务参与验收,该验收有效;

(四)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

(五)对存在瑕疵的项目,不验收,不结算,并由有关部门集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修缮项目中节余或拆卸的废旧材料,主管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可再使用的应收回备用,废旧材料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报废所得的净收益上交学院财务。

第十八条 修缮项目的变更

   (一)下列变更被视为合理变更:

1.主管部门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对修缮方案提出修改的;

2.其他原因提出变更经院领导同意的。

(二)修缮项目变更报告一般应由主管部门、项目监理、使用单位共同签字后,方可报批。1000元以下的变更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变更由分管院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由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报院务会或董事会研究确定;

(三)修缮项目变更须向财务处报备。

第十九条  修缮项目的保修

(一)项目保修期内,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项目在质量上的任何变化,认真听取使用单位对项目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合同适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完成;

(二)质保期届满,未有质量问题的,组织第二次验收,支付项目尾款;存在质量问题的,不支付尾款,或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适当扣除后支付尾款。

第二十条 修缮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一)纪检(监察)主要对修缮项目的运作程序和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财务处主要对项目款结算和项目款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修缮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参与我院修缮项目投标的施工方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

(三)发生重大项目质量或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要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四)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应将学院现场代表姓名,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修缮项目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的电话均为学院项目举报受理电话。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