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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形势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标志着将于4月1日启幕的深化增值税改革进入操作环节。 增值税降税率事关企业切身利益,企业能否最大化享受政策红利,除了政策因素外,自身努力非常关键。对此,专家建议,企业应做好税负测算、整体税收安排、发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等一系列工作,才能从容应对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变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我们约请专家撰稿,为企业的实务操作提供参考和建议。今天首先推出发票管理类相关事项。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业务的适用税率,影响发票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醒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适用税率
有人认为,4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就适用调整以后的新税率,即以发票开具时间来判断适用什么税率。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理解是,从4月1日起调整税率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含)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含)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适用什么税率,应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具体来说,纳税人应区分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