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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第三条:明确了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将调整为《纳税记录》,税务机关将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20325 这项调整具体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调整前后有何改变? 答:201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表头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字样,即下面这种: 120327 而明年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表头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字样,即如下样式: 3.png 亿企赢提示: 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因此纳税人需要开具相应缴(退)税情况证明的,务必核实好具体所属期! 为什么要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答:此调整目的主要有:一是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优化纳税服务。二是强化“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近年来不仅仅是单位需要“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个人也需要及时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第十五条指出: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结合此调整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个人纳税情况的监管正在一步步落实到位,个人纳税情况将正式被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取得相应缴(退)税情况证明呢?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同时,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此外,小伙伴还需要注意的一个变化是, 2019年1月1日后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样式有所调整。 120329 新样式: 4.png 5.png 旧样式: 120332 从以上新旧样式对比中可以看出,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表头不再印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字样,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所以后续收到没有“监制章”字样的税收完税证明,不要认为是假的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