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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期印发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本次新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亮点为新设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财务部整理了上述办法并进行解读,具体如下:
1. 按月扣除:除大病医疗以外,对于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提交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给在职单位, 由单位在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进行扣除;
2. 按年扣除:若员工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单位,可选择在次年 3 月 1 日-6 月 30 日之间自行向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并办理退税。
无论采用按月扣除还是按年扣除,如存在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可在次年 3月 1 日-6 月 30 日之间自行向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并办理退税。
(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3 岁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发生的学前教育及全日制学历教育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可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父母双方分别扣除 50%。
1、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保留学籍的期间,以及寒暑假期间,可连续扣除;
2、境外留学也可以扣除,但需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资料.
1、学历继续教育:400 元/月(扣除期限最长为 48 个月)
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子女本人扣除。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 元/年(取得证书当年一次性扣除,无需等次年汇算清缴,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法律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
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需留存职业资格证书。
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且不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据实办理扣除。
本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由其父母一方扣除,需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
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扣除标准:1000 元/月,期限最长为 240 个月。由夫妻其中一方扣除,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需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注:夫妻婚前分别购买首套住房,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 1 人按 100%扣除,也可由夫妻分别按 50%扣除。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时应留存住房租赁合同等资料。
主要工作城市 |
扣除标准(元) |
||
一类城市 |
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北上广深) |
18000/年 |
1500/月 |
二类城市 |
其他城市且户籍人口>100 万(珠海) |
13200/年 |
1100/月 |
三类城市 |
其他城市且户籍人口≤100 万 |
9600/年 |
800/月 |
1.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为纳税人有自有住房,不得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2. 夫妻在同一工作城市租房,只能由一方扣除(承租人);
3.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纳税人赡养年满 60 岁的父母(包含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但不含岳父岳母、公公婆婆),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 独生子女:2000 元/月
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合计 2000 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不得超过 1000 元/月(非独生子女为 2 人情况下,每人也只能选择均摊 1000 元/月),3 人及以上非独生子女可选择均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由子女约定分摊,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选择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任职单位)发现其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不修改的, 扣缴义务人应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应留存五年。
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汇总表:(见下表)
专项附加扣除 项目 |
扣除范围 |
扣除标准(元) |
扣除方式 |
扣除时间 |
纳税人留存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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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
每月 |
||||||
1.子女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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