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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6-05-06 00:00  编辑: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完善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教职工中形成“和谐、遵纪、勤勉、自觉”的良好工作氛围,以促进学院的办学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时间规定

一.行政坐班人员工作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为正常工作日;节假日原则上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学院实际情况安排;寒暑假时间安排按照学院校历执行。

2、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周一至周四下午14:00—16:30;周五下午14:00—16:00。

二.教师工作时间

1、教师工作时间按照学院教学安排和课程设置情况执行。

2、新入职专任教师需按学院有关规定坐班,工作时间参照行政人员工作时间。

三.辅导员、校医、水电工、宿舍楼门卫等人员工作时间

辅导员、校医、水电工、宿舍楼门卫等人员工作时按工作职责规定时间执行。

第二章  考勤规定

全体教职工均实行人脸识别考勤。

四.考勤时间

1.行政坐班人员考勤时间

上午上班:7:45—8:15,下班:11:30-12:00;下午上班:13:45—14:15,下班16:30—17:00(星期五下午下班16:00—16:30)。

2.行政值班人员考勤时间

(1)节假日行政值班人员考勤时间:上午:7:45—8:15;下午:17:00—17:30

(2)行政晚值班人员考勤时间

下午:17:00—17:30,次日上午:7:30—8:00

3.教学人员考勤时间

教学人员于课前或课后考勤。

4. 辅导员考勤时间

(1)正常工作日,辅导员上午上班考勤时间:7:45—8:30,其余考勤时间按照行政坐班人员考勤时间执行。

(2)节假日值班辅导员考勤时间按照节假日行政值班人员考勤时间执行。

(3)辅导员晚值班(周日至周四晚)考勤时间:20:00—20:30。

5.校医、水电工、宿舍楼门卫等人员考勤时间

(1)正常工作日,校医、水电工等人员白天考勤时间按照行政坐班人员考勤时间执行;宿舍楼门卫上午上班考勤时间:7:45—8:30,其余考勤时间按照行政坐班人员考勤时间执行;以上人员晚上考勤时间均为:20:00—20:30。

(2)逢节假日,校医、水电工、宿舍楼门卫等人员需全天候在校值班,考勤时间为:上午:7:45—8:15;下午:17:00—17:30,晚上:20:00—20:30

6.申请到校加班人员按到校和离校时间考勤。

7.要求全校教职工参加的集体活动按学院规定时间考勤。

五.考勤要求及处理办法

1.教职工必须本人考勤,若发现由他人代为考勤的行为,每次两人均按旷工1天处理,并全校通报,扣发绩效考核工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教职工忘记考勤的,需及时填写《不能及时考勤情况说明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于当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交人事处备案。每忘记考勤1次扣发当月午餐补贴5元;逾期报备者,按缺勤处理。

3.教职工每月缺勤累计5天以内扣发缺勤当天的午餐补贴;缺勤累计5天以上(含)取消当月的午餐补贴。

第三章 请假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需事先填写《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教师请假还应做好调、停课申请手续。请假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提交请假申请,并按程序审批,经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1天以内(含)向本部门负责人提交请假申请;请假2天以内(含),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和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含)及以上,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分管领导和院长审批。教职工在请假前须做好工作交接,确保请假不耽误本职工作。如因突发事件需要请假,须第一时间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备,返岗后一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请假手续。

六.事假

因私事不能到岗的需请事假。

七.病假

请3天以上(含)病假须提供县、市级医院疾病证明书及病历。若本人无法到校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亲友代为办理。

八.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享受婚假15天。婚假申请需提供结婚证。

九.产假、照顾假、哺乳假

符合国家计生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男教职工照顾假为十五天;产假及照顾假的申请须提供经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实的《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女教职工产后至孩子一周岁,享受哺乳假每天1小时。

十.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为三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参照直系亲属去世,享受三天丧假。

婚假、产假、照顾假、丧假等有关假期,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产假期间按学院规定发放产假工资,婚假、照顾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十一.因公外出

教职工外出办理相关业务或参加会议及其他活动等,也应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十二.销假

教职工请假结束返岗后应及时到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十三.旷工

1.教职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执意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教师上课或监考缺旷一节按旷工一天处理。

3.教职工迟到、早退、脱岗达30分钟(含)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4.教职工每月迟到、早退、脱岗累计3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5.未经请假,缺席学院教职工大会、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按旷工处理。

6.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调停课者,每两节按旷工一天处理。

7.虽经请假,但当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未上交请假单至人事处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考勤结果的使用及处理

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晋级、调资、评先评优、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

十四.当月事假累计3天以内(含),请假期间每天工资扣发50%(每月按30天计,下同);当月事假累计3天以上5天以内(含),请假期间每天工资扣发80%;当月事假累计5天以上,请假期间扣发全额工资。

十五.当月病假累计7天以上15天以内(含),请假期间每天工资扣发20%;当月病假累计15天以上20天以内(含),请假期间每天工资扣发30%;当月病假累计20天以上的,扣发月工资的50%;连续病假30天以上的,只发放基本工资。

十六.当月旷工累计3天以内(含)的,按天数扣发双倍工资;当月旷工累计3天以上5天以内(含)的,按天数扣发三倍工资;当月旷工累计5天以上(含)的,全额扣发月工资。

十七.教师每学期因私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1天。调停课超过3次的,每次按请假一天计算。

十八.一学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含),或病假累计60天以上(含),或旷工累计3天以上(含),扣发当年绩效考核工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学年旷工累计5天以上(含)的,学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

十九.教职工因病(未提供县、市级医院就诊病历、医疗发票)、因事(不含婚嫁、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请假缺席学院教职工大会等集体活动的,除按病、事假相关规定扣发月工资外,另扣50元/次;未经请假缺席的,除按旷工相关规定扣发月工资外,另扣100元/次。

第五章 附则

二十.行政兼课人员调停课参照教师调停课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人事处所有。

   

    附件1:请假审批表

    附件2:不能及时考勤说明表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16年5月5日